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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菠菜担保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 2022-10-1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十大菠菜担保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规范学校运行管理,切实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其它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类型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设立处分影响期制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影响期分别为6、8、10和12个月。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先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再合并执行处分。学生同一违纪行为适用多个条款的,最终确定的处分为应给予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或者由学校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按规定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八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行为违法,被公安或司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或在校园内进行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各级各类媒体媒介上发表、传播对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造谣、传谣、污蔑、诽谤等言论、图片、音视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参与网络“刷单”、从事“校园贷”或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条  未经许可组织成立“老乡会”、“同乡会”等团体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加入该类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网络等技术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登录非法网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单位或他人账号,或将个人或单位上网账号外借,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网络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按盗窃财物处理;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网络等技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诈骗财物处理。

(七)私接互联网、泄密及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企事业单位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网络游戏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或初次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再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像、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秽出版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翻看淫秽出版物或观看淫秽录像、光碟,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等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的,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者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多人多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肇事、策划或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肇事动手打人者,视情节按打架者处分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二)策划、怂恿者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经法医鉴定,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者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打架且故意掩盖事实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者

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结伙斗殴组织者或策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结伙斗殴中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或持械者,比照本条相关规定加重处分。

(十)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纠集校外人员打架事件中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或持械者,比照本条相关规定加重处分。

(十一)凡打人致伤者,按照相关规定要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楼内有意焚烧物品或过失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租房住宿或不在指定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长期拒绝履行应承担的宿舍等区域卫生服务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教室、自修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无故大声吼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音频视频,燃放鞭炮者,或因个人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自修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恶意占座造成不良影响者,或有买卖座位使用权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窗口、走廊等处向下扔明火,砸酒瓶、砖块,泼水,丢纸屑或其它物品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绿色校园建设或校园节能减排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学校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重师生员工的劳动,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代替他人或请人代替自己参加上课、实验实训、见习实习、体能测试等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协助组织以上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以上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还给予相应处分:

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和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私刻、伪造公章。

涂改、伪造成绩单。

伪造他人签名。

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含学生)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侮辱、谩骂、骚扰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擅自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穿越校园围栏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翻越校园围栏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校园围栏等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十三)违反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属地防疫部门或学校传染病防治等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二十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拒交检讨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处分;

(四)第三次违纪者;

(五)在处分影响期内违纪;

(六)违纪行为动机卑劣、性质恶劣或影响严重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凡受处分者,可以单独或合并给予下列附加处理:

(一)责令检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二)取消受处分影响期内的评优评奖资格;

(三)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按照奖学金颁授办法处理;

   (四)毕业生在派遣期间违纪,除受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一律作暂缓派遣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和违纪人身份,学生违纪处理实行学校归口部门主管,学校负责本办法所指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归口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程序如下:

(一)调查取证。涉及一个学院的普通违纪事件,可由学生所在学院组成调查组,负责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取证。其他普通违纪事件,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院等组成调查组,负责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取证。涉及两个学院以上或重大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职能部门已掌握违纪事实和证据的,应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和违纪人身份,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反馈给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一并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校审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分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校出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发文公布。记过以下处分,以学字文号行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以校学文号行文。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

(五)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下达后,由所在学院领取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可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要会同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积极悔过、改过。

第三十条  如下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在送达后注明情况并签字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通过电子政务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由所在学院安排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并将送达情况通过电子政务进行反馈。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学生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违纪学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违纪学生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涉及公安、司法及其它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在学校收到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不涉及公安、司法及其它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应在知悉其违纪行为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学生提出申诉的,处理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更正和撤销

第三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二)遵纪守法,未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第三十八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影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若遇假期,可顺延到开学后),学生本人应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十大菠菜担保网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分别填写班级评议意见和辅导员意见;

(三)学院初审。学院在接到班级评议5个工作日内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议。记过以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校按原处分文件发文级别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学校不得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学院应及时将学校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三十九条  违纪处分影响期的解除涉及学生学历学位证书资格的,按学校学历学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确有证据表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错误或者不当,应按程序撤销或更正。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休学、保留学籍以及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的学生如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考试、考勤、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以内等界限和幅度,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及规定自行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十大菠菜担保网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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